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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科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11号)

时间: 2024-03-07 11:10:32 |   作者: 尼龙拉链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兰科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11号)。

  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京路3号BLDG00007操控楼C239室

  当事人托付上海焕新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以一般交易的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品,品名为D.ER.6510-HT环氧树脂,分量为1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7300001,货值为CIF 11239.14美元,折算人民币货值76206元,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91。经查,上述货品品名为D.ER.6510-HT环氧树脂,应归入商品编号为3907300090,为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查验。当事人将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查验,私行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则。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询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说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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